為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加強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起草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現就《廣東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發(fā)送至:yangjm@gd.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寄至:廣州市越秀區(qū)東風中路305號9號樓數據制度建設處(郵政編碼:510031),并請注明“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征求意見”字樣。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
聯系電話:020-83134762
廣東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廣東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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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推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fā)利用,規(guī)范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加快公共數據資源價值釋放,深化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fā)利用的意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guī)范(試行)》等文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堅持發(fā)展與安全并重,遵循依法合規(guī)、公平公正、公益優(yōu)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則,依法保障授權運營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yè)秘密。
第四條【術語定義】
公共數據資源,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集合。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是指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要求,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進行治理、開發(fā),并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活動。
實施機構,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授權運營活動的單位。
運營機構,是指按照規(guī)范程序獲得授權,對授權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fā)運營的法人組織。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指本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醫(yī)療、教育、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
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是指利用公共數據資源加工形成的數據集、數據模型、數據接口、數據服務、數據報告等。
第五條【政府職責】
省人民政府加強對全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的統(tǒng)籌領導,依托數字廣東建設領導小組加強工作統(tǒng)籌協調,研究解決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結合實際統(tǒng)籌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
第六條【部門分工】
省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jiān)督管理全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按程序報請省人民政府確定省級實施機構,制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制度和標準規(guī)范,強化數據資源整合,提升數據供給能力,發(fā)揮公共數據資源規(guī)?;瘧眯?。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數據安全監(jiān)管工作。地級以上市、縣(市、區(qū))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統(tǒng)籌推進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
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工作的指導和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網信、公安、安全、保密、密碼、國資、審計、金融、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同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全過程監(jiān)督管理工作。
行業(yè)主管部門應加強本行業(yè)公共數據資源供給管理,督促本行業(yè)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落實目錄編制、數據提供、質量管理等工作,協同監(jiān)督涉及本行業(yè)領域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活動。
第七條【授權運營模式】
省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實行統(tǒng)一實施、依場景授權,即由省級實施機構統(tǒng)一組織開展授權運營工作,遴選運營機構,按應用場景授權其對與場景需求相關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加工處理,形成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并向市場公平提供。確有需要的,可由省行業(yè)主管部門制定該行業(yè)特定領域授權運營實施方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模式。
第八條【授權運營平臺】
省級實施機構牽頭推進形成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平臺體系,為本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提供安全可信的數據開發(fā)利用環(huán)境。
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平臺與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數據交易平臺等對接,實現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加工處理、授權運營、流通交易的全流程監(jiān)督管理,確保公共數據資源開發(fā)利用全過程可管、可控、可追溯。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可按照統(tǒng)一規(guī)范標準建設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平臺的本行政區(qū)域分節(jié)點。
第九條【登記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實施機構應按照本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的相關要求,落實公共數據資源的登記工作。
第十條【禁止情形】
未經本辦法規(guī)定的授權運營程序,本省各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yè)單位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開發(fā)形成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向社會有償提供。不得以合作開發(fā)、委托開發(fā)等方式交由他人承建相關信息系統(tǒng)而使其獲得數據相關權益。
開展授權運營活動,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或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等優(yōu)勢從事壟斷行為。
第二章數據供給
第十一條 【授權運營范圍】
依托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對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統(tǒng)一目錄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由省數據主管部門統(tǒng)一修訂。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指南更新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明確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屬性。
縣級以上數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納入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匯總,形成本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錄。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錄實行動態(tài)更新,并向社會公開。
原則上經合理處理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權益,以及法律法規(guī)未禁止共享的公共數據資源應納入授權運營范圍。對不同意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應說明理由和依據。
以政務數據共享方式獲得的其他地區(qū)或部門的公共數據資源,用于授權運營的,應征得共享數據提供單位同意。
第十二條【數據歸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在 20 個工作日內將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通過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歸集至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平臺。
第十三條【用數協調】
實施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應用需求調研和評估論證,對經評估論證確有使用需求,但暫未納入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數據資源,向本級數據主管部門提出協調申請。
在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過程中,因數據歸集、治理、使用等問題產生爭議的,由本級數據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地級以上市、縣(市、區(qū))數據主管部門無法協調解決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省數據主管部門無法協調解決的,提請數字廣東建設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 【數據質量管理】
在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過程中,數據提供單位對實施機構、運營機構等相關方反饋的數據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持續(xù)提升公共數據質量。
第十五條【多源數據融合】
鼓勵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機構、運營機構等積極對接國家部委、其他省市公共數據資源,依法合規(guī)獲取非公共數據資源,通過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平臺開展多源數據融合開發(fā)利用,引導相關參與方共同挖掘高價值數據應用場景。
第十六條【數據賦能人工智能】
本省圍繞醫(yī)療、金融、能源、交通、工業(yè)制造等重點領域,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促進、吸引行業(yè)高質量數據匯聚、共享、處理和使用,通過數據治理、數據標注和推理訓練開發(fā)行業(yè)大模型,形成“通用模型+垂直領域模型”的協同應用場景,賦能全省人工智能產業(yè)發(fā)展。
第三章授權管理
第十七條【方案編制】
縣級以上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或者指導本級實施機構編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兼顧經濟和社會效益,確保可實施可落地。
第十八條【方案內容】
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授權運營名稱;
?。ǘ┦跈噙\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其中可行性論證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授權運營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社會需求、市場規(guī)模、預期成效、風險防控等;
(三)運營機構的選擇條件,包括資金、管理、技術、服務、安全能力等;
?。ㄋ模┦跈噙\營模式;
?。ㄎ澹┦跈噙\營的數據資源范圍、數據資源目錄、數據更新頻率及數據質量情況等;
?。┦跈噙\營期限、建設內容、技術保障、實施進度、評價標準、退出機制、資產管理等;
?。ㄆ撸M提供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應當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業(yè)和產業(yè)發(fā)展、行業(yè)發(fā)展兩大類,以及預期產品和服務形式等;
(八)運營機構授權范圍內的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機制、收益分配機制等;
(九)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ㄊ嵤C構、運營機構及相關參與方權利義務;
?。ㄊ唬┦跈噙\營的監(jiān)督管理及考核評價要求;
?。ㄊ斆鞔_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方案審議及備案】
縣級以上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將實施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三重一大”決策機制要求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實施。經審定同意的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確需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流程重新報請審議同意。
地級以上市、縣級實施方案及變更情況應當在審議通過后10 個工作日內書面報省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運營機構選定程序】
實施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要求,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按照以下程序選定運營機構:
?。ㄒ唬嵤C構發(fā)布運營機構征集公告,明確申報條件;
?。ǘ┕矓祿Y源授權運營申請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實施機構提交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申請;
?。ㄈ嵤C構對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
(四)實施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運營機構候選人,公示期不少于 5 日;
?。ㄎ澹嵤C構經“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審議后,與運營機構簽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
招標、采購、談判文件有關授權運營協議內容應充分征求相關數據提供單位、數據主管部門等各方意見。
第二十一條【運營機構申請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法人組織,可以申請成為運營機構:
?。ㄒ唬┙洜I狀況良好,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無重大違法記錄,未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等;
?。ǘ┚邆涔矓祿Y源授權運營所需的辦公條件、專業(yè)團隊和技術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技術、運營、管理人員等;
(三)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部門,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內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ㄋ模┚邆涑墒斓臄祿芾砟芰蛿祿踩U夏芰?;
(五)除以上要求外,其余各項具體條件和技術要求,由實施方案確定。
第二十二條【運營協議內容】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跈噙\營的公共數據資源范圍及數據資源目錄;
?。ǘ┻\營期限,原則上最長不超過 5 年;
?。ㄈM提供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及其技術標準、安全審核要求、業(yè)務規(guī)范性審核要求;
?。ㄋ模┕矓祿Y源授權運營工作的技術支撐平臺;
?。ㄎ澹┵Y產權屬,包括軟硬件設備、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權屬;
?。┦跈噙\營情況信息披露要求,運營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再開發(fā)要求;
?。ㄆ撸┻\營機構授權范圍內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機制;
?。ò耍祿踩?、個人信息保護要求和風險監(jiān)測、應急處置措施;
?。ň牛┻\營成效評價,續(xù)約或者退出機制;
?。ㄊ┻`約責任;
?。ㄊ唬幾h解決方式;
?。ㄊ﹨f議變更、終止條件;
?。ㄊ┬枰鞔_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協議備案與公開】
授權運營協議簽署后 10 個工作日內,實施機構應當將授權運營協議報同級數據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授權對象、內容、范圍和時限等。
授權運營協議變更或終止 10 個工作日內,實施機構應當將相關變動情況報同級數據主管部門備案,涉及授權對象、內容、范圍和時限等變化的,應當同步向社會公開。
地級以上市、縣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授權運營協議及變更情況報省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數據申請使用】
運營機構應當緊密結合應用場景,通過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平臺向實施機構合理提出用數申請。實施機構應當按照“一場景一清單一審定”原則,在 10 個工作日內對運營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評估公共數據資源需求申請的合理性、合規(guī)性和安全性。
對于通過評估的用數申請,實施機構通過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平臺授權運營機構使用相關數據資源。
第二十五條【數據開發(fā)利用】
運營機構應當通過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平臺對獲取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加工處理,開發(fā)形成符合協議約定、可面向市場提供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并通過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平臺向社會公開。
運營機構不得超授權范圍使用公共數據資源。涉及個人信息的公共數據,應當經過匿名化處理,或者經相關數據所指向的數據來源者依法授權同意后獲取。本省依托“粵系列”平臺等渠道建立數據來源者授權同意的便捷機制。
運營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授權范圍內已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fā)。
鼓勵其他經營主體對運營機構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fā),融合多源數據,提升數據產品和服務價值,繁榮數據產業(yè)發(fā)展生態(tài)。
第二十六條【產品和服務審核】
對于運營機構開發(fā)形成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實施機構應組織評估審核。評估審核結果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出具,評估審核重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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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欠褡⒚魇褂玫臄祿碓醇捌浜弦?guī)性;
?。ㄈ┦欠翊嬖谖慈〉脭祿黧w同意的原始數據、敏感數據直接暴露的風險;
?。ㄋ模┦欠翊嬖趥€人信息和商業(yè)秘密泄露、濫用等風險;
?。ㄎ澹┦欠裆婕皵祿鼍?;
?。┦欠翊嬖谄渌赡芪:祿踩瓦\營合規(guī)的風險。
第二十七條【數據產品和服務登記】
對于評估審核通過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運營機構應當按照本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的相關要求進行登記。
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應當與已登記的公共數據資源信息進行關聯記載。
第二十八條【產品和服務交易】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形成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開展交易。
第二十九條【定價機制】
省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數據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定價制度。
運營機構提供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yè)的,有條件無償使用;用于產業(yè)發(fā)展、行業(yè)發(fā)展的經營性產品和服務,確需收費的,實行政府指導定價管理。
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定價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數據溯源機制】
省數據主管部門指導省級實施機構探索建立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溯源機制,為建立健全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收益分配機制提供支撐。
第三十一條【收益分配機制】
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數據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收益分配機制,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原則,推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收益在相關主體之間合理分配,保護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激發(fā)供數動力和用數活力。
鼓勵實施機構、運營機構等參與方依法合規(guī)通過技術、產品和服務、收益等方式,支持各地各部門數據治理和服務能力建設。
第三十二條【生態(tài)培育】
本省大力推動數據產業(yè)布局發(fā)展,鼓勵各地立足產業(yè)基礎、功能定位,推動數據創(chuàng)新應用,通過政策扶持、激勵措施、產業(yè)發(fā)展載體等,培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fā)利用主體,壯大數據服務產業(yè),繁榮數商發(fā)展生態(tài)。倡導公益普惠,支持中小微企業(yè)、民營企業(yè)便捷高效用數,降低企業(yè)用數成本。
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監(jiān)管責任】
縣級以上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網信、公安、安全、保密、密碼等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安全監(jiān)督檢查機制,分類分級落實網絡和數據安全責任,加強對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平臺、數據管理、數據開發(fā)利用等安全合規(guī)情況的監(jiān)督監(jiān)管,對于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縣級以上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發(fā)展改革、財政、審計、國資、金融、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完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運營管理機制,對未遵守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安全責任】
實施機構、運營機構應當結合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相關職責,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
實施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數據治理,提升數據質量,落實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要求,加強技術支撐保障和數據安全管理,嚴格管控未依法依規(guī)公開的原始公共數據資源直接進入市場,強化對運營機構涉及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內控審計。
運營機構應當加強內控管理、技術管理和人員管理,嚴防數據加工、處理、運營、服務等環(huán)節(jié)數據安全風險。
實施機構、運營機構應當通過管理和技術措施,加強數據關聯匯聚風險識別和管控,保障數據安全。
實施機構、運營機構違反授權運營協議,屬于違反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網信、公安等單位按照職責依法予以查處,相關不良信息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五條【信息披露】
實施機構、運營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通過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平臺公開授權運營情況、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及相關收費標準,定期披露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三十六條【財務管理】
運營機構應當加強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內部管理,對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的財務收支按照現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依法依規(guī)接受監(jiān)督。
第三十七條【年度報告機制】
實施機構應于每年 3 月底前,向本級發(fā)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數據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運營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含運營機構整體經營、數據資源使用、產品和服務銷售、授權運營成本收入、收費標準調整及安全管理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運營評估評價機制】
縣級以上數據主管部門負責開展本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成效評估,定期對數據提供單位的數據供給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
實施機構定期對運營機構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報告本級數據主管部門,作為運營機構終止、撤銷或者再次申請授權運營的重要依據。
運營機構應當配合做好評估評價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瞞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九條【退出機制】
運營機構發(fā)生以下情形,實施機構有權終止運營協議:
?。ㄒ唬┻\營協議期滿;
?。ǘ┮蜃陨碓蛏暾?zhí)崆敖K止運營協議;
(三)違反運營協議約定,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ㄋ模┌l(fā)生重大安全隱患,經提醒或約談后仍無改善;
?。ㄎ澹┰u價結果不合格;
(六)因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變化,導致公共數據資源授權對象主體資格、運營方式發(fā)生調整或取消;
?。ㄆ撸┻`反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情形。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終止的,運營機構應確保交割期間已有服務的平穩(wěn)過渡,妥善移交相關業(yè)務和數據,避免因退出造成服務中斷或數據安全隱患。實施機構應監(jiān)督運營機構及時刪除授權運營留存的相關數據。授權運營期間的網絡日志應全量保存,保存時間不少于 5 年。
第四十條【容錯機制】
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應當鼓勵和保護干部擔當作為,營造鼓勵創(chuàng)新、包容創(chuàng)新的干事創(chuàng)業(yè)氛圍,同時堅決防止以數謀私。
第四十一條【風險防控】
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應當有效識別和管控數據資產化、數據資產資本化不當操作帶來的安全隱患,切實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配套規(guī)定】
本省縣級以上數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應當在本辦法出臺一年內對照國家和省要求完善。本辦法施行后開展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活動,應當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參照執(zhí)行】
中直駐粵單位、縣級以上黨委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開展授權運營,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yè)在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適用本辦法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國家行業(yè)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廣東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國家對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