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3月30日市五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唐良智

201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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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與開放,推進大數據智能化發(fā)展,提高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tǒng)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或者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開放,是指政務部門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三條  政務信息資源屬于政府所有,以共享開放為原則,不共享開放為例外。

  第四條  市、區(qū)縣(自治縣)政府統(tǒng)一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協調解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的重大事項,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考核。

  第五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主管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的統(tǒng)籌規(guī)劃和組織實施,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標準體系、數據資產管理制度,指導、協調和監(jiān)督各政務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推進大數據智能化發(fā)展。

  區(qū)縣(自治縣)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的統(tǒng)籌管理。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和區(qū)縣(自治縣)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統(tǒng)稱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

  第六條  各政務部門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的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存儲、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第一責任人,負責明確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領導制定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內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等。

  第七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應當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護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資源采集

  第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實行目錄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和業(yè)務協同的基礎,是各政務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及向社會開放的依據。

  第九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的要求,編制、維護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各政務部門應當于法律法規(guī)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編制形成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建立目錄更新機制。

  各政務部門應當在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建立或者更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向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逐級上報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一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采集本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全部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照一數一源、多元校核、動態(tài)更新的原則采集。

  需要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集的基礎數據,應當依法確定其采集邊界和范圍,依法保障被采集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采集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數字化處理、存儲,滿足共享開放的需要。

  第三章  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共享平臺是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共享平臺(內網)和共享平臺(外網)兩部分。

  共享平臺(內網)按照涉密信息系統(tǒng)分級保護要求,依托重慶市電子政務內網建設和管理;共享平臺(外網)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制度和要求,依托重慶市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各政務部門業(yè)務信息系統(tǒng)應當通過重慶市電子政務內網或者重慶市電子政務外網承載,并接入共享平臺。國家部委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做好銜接。

  第十五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市級共享平臺的建設。各區(qū)縣(自治縣)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級共享平臺建設,并接入市級共享平臺。

  除前款規(guī)定的兩級共享平臺外,各政務部門不得建設跨部門的信息共享系統(tǒng)。已經建設的跨部門信息共享系統(tǒng),應當遷移到共享平臺。

  第十六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

  第十七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遵循以下要求:

 ?。ㄒ唬┓擦腥胗袟l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ǘ┳匀蝗诵畔?、法人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投資項目信息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各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應當通過共享平臺無條件、在線實時共享;

 ?。ㄈ┬姓徟?、信用信息、涉稅信息、生態(tài)環(huán)保、健康保障、社會保障、交通管理等跨部門的主題信息資源必須通過共享平臺依法予以共享。

  基礎信息資源目錄、主題信息資源目錄分別由牽頭部門負責編制、維護,并通過共享平臺向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上報。

  第十八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臺開放政務信息系統(tǒng)接口或者數據庫,實時接入共享平臺。

  第十九條  使用政務信息資源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政務信息資源。政務信息資源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tǒng)稱提供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使用部門提出的共享要求。

  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臺上直接獲取。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答復共享的,使用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答復意見使用政務信息資源;對答復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當說明理由。

  使用部門、提供部門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發(fā)生爭議的,由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二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者發(fā)現有錯誤的,應當及時通過共享平臺反饋給提供部門,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疑義、錯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如需延長期限的,應當經提供部門負責人同意,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校核期間,辦理業(yè)務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者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xù)。

  第四章  資源開放

  第二十一條  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平臺(以下簡稱開放平臺)是全市政務信息資源開放的基礎平臺,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務信息資源開放服務,依托共享平臺建設,設立獨立門戶網站,并與市政府門戶網站實現關聯對接。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全市開放平臺的建設,各區(qū)縣(自治縣)政府和各政務部門不得建設其他開放平臺。各區(qū)縣(自治縣)政府和各政務部門在依法建設的政府門戶網站和部門網站上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與開放平臺上的政務信息保持一致。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tǒng)一標準編制開放目錄,對開放平臺上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動態(tài)管理,保證政務信息資源的及時有效。

  第二十二條  政務信息資源開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有關規(guī)定,按照開放類型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

  無條件開放和有條件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開放目錄申請開放政務信息資源。

  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務信息資源,經過脫敏清洗后可以根據使用條件和適用范圍無條件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

  第二十三條  政務信息資源應當以可機讀標準格式開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開放平臺的獨立門戶網站或者市政府門戶網站在線訪問、獲取和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放平臺依法獲取的政務信息,在辦理相關行政事務時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開放政務信息資源,應當通過開放平臺的獨立門戶網站或者市政府門戶網站提出申請。

  提供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提供部門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同意開放的應當及時開放,不同意開放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工作的意見,改進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工作,提高政務信息資源開放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大數據智能化應用,提高政府決策能力、管理能力和服務能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政務信息資源創(chuàng)新產品、技術和服務,發(fā)揮政務信息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推動全社會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和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各政務部門、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的建設維護單位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安全管理、明確安全責任、保障信息資源安全。

  第二十八條  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的建設維護單位應當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管理責任人,加強平臺安全防護,制定網絡安全事件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測評、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保障平臺和政務信息資源安全。

  發(fā)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落實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tǒng)的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信息采集、共享、開放、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的安全體系。

  第三十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各政務部門在共享開放政務信息資源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開放的信息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  各政務部門、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的建設維護單位,應當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國家安全檢查、保密檢查。

  第三十二條  網絡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三十三條  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存儲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存儲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存儲安全防護措施,保障數據存儲安全。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魏螁挝缓蛡€人不得非法侵入電子政務內網、電子政務外網,干擾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正常功能,竊取政務信息資源;

 ?。ǘ┤魏螁挝缓蛡€人不得以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匯聚形成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內容的信息;

 ?。ㄈ┤魏螁挝缓蛡€人不得以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實施侵犯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違法犯罪活動;

 ?。ㄋ模┱詹块T不得將從共享平臺獲取或者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以外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其他目的;

 ?。ㄎ澹┱詹块T未經提供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存儲從共享平臺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

 ?。┱詹块T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可以從共享平臺獲取的信息;

  (七)不得實施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組織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評價辦法,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各區(qū)縣(自治縣)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各區(qū)縣(自治縣)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區(qū)縣(自治縣)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評價辦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定期對各區(qū)縣(自治縣)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工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和改進意見向社會公布。

  評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備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三十七條  各區(qū)縣(自治縣)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情況。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情況年度報告。

  第三十八條  發(fā)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管理制度,會同網絡安全主管部門對各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和網絡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和網絡安全要求的,發(fā)展改革部門不予審批建設和運維項目,財政部門不予安排項目經費。

  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前應當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后,應當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臺,政務信息系統(tǒng)接入共享平臺,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經依法審批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和運維資金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統(tǒng)籌平衡安排。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進行審計監(jiān)督,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和運維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審計結果作為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和運維項目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各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窗凑找缶幹苹蛘吒抡招畔①Y源目錄的;

 ?。ǘ┪窗凑找?guī)定采集、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的;

 ?。ㄈ┪窗凑找箝_放政務信息系統(tǒng)接口或者數據庫,并實時接入共享平臺的;

 ?。ㄋ模┪窗凑找箝_放政務信息資源的;

 ?。ㄎ澹┪窗凑找舐鋵嵃踩雷o措施的;

 ?。┪窗凑找笫褂没蛘叽鎯墓蚕砥脚_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的;

 ?。ㄆ撸┪窗凑找?guī)定受理、答復或者反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申請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的建設維護單位、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存儲單位未依法履行建設、維護、存儲及相關安全防護責任的,由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中央在渝單位,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公共資源交易等公共服務企業(yè)的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在本市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居民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政務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