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結束,不予公開范圍遭質疑——

  拒絕公開信息,“國家秘密”成擋箭牌?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結束。近日,在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舉辦的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廣宇介紹說,近1個月時間里,最高法收到了幾百條意見和建議。

  旨在打造陽光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去年5月1日實施以來,各地紛紛出現(xiàn)“政府信息公開第一案”。但是,訴訟渠道并不順暢,大多數(shù)法院不愿意受理此類案件,即使受理了,原告的勝訴率也很低。

  有關專家普遍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受理難、勝訴難的原因,除了我國行政訴訟固有的困難,《條例》本身存在不少模糊地帶,也給法院出了難題。

  李廣宇表示,對于最高法出臺該司法解釋,各界普遍表示歡迎和期待,總體爭議不大,意見最集中的是征求意見稿第11條規(guī)定的法院對于“六項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做出的司法認定上。

  記者日前采訪的一些學者和曾經(jīng)提起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大多表示,《條例》實施一年半來的許多事實已經(jīng)表明,各級政府機關的信息公開工作存在明顯不足,在我國政府機關普遍缺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意識、公眾只能求助于民告官促使政府公開信息的大背景下,司法解釋更應起積極作用,有所作為。

  “國家秘密”能否繼續(xù)成為行政機關不公開信息的擋箭牌

  征求意見稿第11條以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六項法院認定政府機關“不予公開”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確定為不公開的;尚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影響正常行政管理活動和行政目的實現(xiàn)的;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認為,不予公開的前三項只是照抄《條例》原文,沒有進行任何解釋,導致《條例》中的這些模糊地帶依舊存在。例如,“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很可能淪為“一個筐,只要行政機關不想公開某個信息,都可以往這個筐里裝”。

  北京市民朱福祥的經(jīng)歷說明了這個問題。去年6月16日,朱福祥向國家審計署申請公開北京市違規(guī)使用了多少土地出讓金、北京市有多少土地凈收益未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北京市高爾夫球場以何種方式供地等信息。10天后,審計署答復他,你要求公開的這些信息“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公開后可能對社會穩(wěn)定帶來不利影響。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不予提供信息?!?/p>

  后來,朱福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審計署公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審計結果”公告的具體內(nèi)容,法院收下了訴狀,但是許多天過去了,他沒有得到法院的任何消息。

  不予公開的第四項即“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確定”遭到了學者和普通網(wǎng)民的普遍批評:這將導致行政機關對是否公開信息有極大自由。

  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如果行政機關說公民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公民說不屬于“國家秘密”,應當由行政機關來承擔舉證責任——行政機關需要證明,“該政府信息已經(jīng)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為國家秘密,或者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出具的屬于國家秘密的審查、確認結論,請求在訴訟中不提交該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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