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信息公開、信息共享、信息化、征信管理、辦公自動化、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安全等領域至今也都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層級的法律規(guī)范,亟須制定一部統(tǒng)一的電子政務法。”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電子政務法》課題組負責人、國家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憲法與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漢華研究員介紹,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專門系統(tǒng)地規(guī)定電子政務?,F行電子政務的規(guī)定大多屬于部委規(guī)章或者地方立法,效力層級比較低,不利于樹立電子政務的法律權威。
6月10日—11日,國家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全國人大法工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等中央部委和北京、上海、天津、青島等地方政府官員,以及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央財經大學等高校法學界專家學者,就中國社科院法學所電子政務法研究課題組歷時三年完成的“電子政務、行政改革與電子政務法”(專家建議稿)進行了論證研討。與會專家認為,我國制定電子政務法的立法時機已經成熟,適時推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政務法》(下稱《電子政務法》),具有現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電子政務立法勢在必行
“隨著中國電子政務建設的推進,相關法律法規(guī)出臺的滯后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電子政務的發(fā)展。”周漢華說,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制定了《政務信息公開條例》和《電子簽章條例》。但是,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行政權的作用一直很大,80%左右的法律都需要由行政機關負責執(zhí)行。
周漢華認為,由于開展電子政務必然會觸及某些政府部門的利益,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對其行為進行約束,容易出現信息化建設“各自為政”,或對信息化工作進行抵制等現象,從而背離了開展電子政務的初衷。
“任何公民都有權力要求政府公開信息。”國家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表示,必須通過立法來保障公民獲取信息的權利。
強調服務性
“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服務。”周漢華說,《電子政務法》就是為了規(guī)范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和電子政務活動,推動信息技術在公共管理領域的應用,促進跨部門合作,提高公共管理的水平和透明度,更好地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信息與服務。
據他介紹,國外電子政務立法大多集中在信息技術應用方面,一般均不涉及前端的建設與后端的保障與促進。而本次起草的《電子政務法》,則充分考慮了中國電子政務發(fā)展的階段性特點,采用規(guī)范建設與促進發(fā)展結合,規(guī)范與促進并重,硬件與軟件同時到位的原則,著眼于從目前的現實問題出發(fā),立足于解決實際問題,并力求與中央17號文件、信息化戰(zhàn)略、總體框架等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的精神保持一致。
“為安全而安全,為電子而電子,為管理而管理,為立法而立法的現象必須改變。”針對我國目前的電子政務立法指導思想不明確,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進司副司長秦海提出,“必須把電子的還給電子,把政府的還給政府。”
他說,電子政務的最大意義在于政府機關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信息通訊技術,更好地為公眾提供優(yōu)質的公共服務,實現從以管理者為中心向以服務接受者為中心的范式轉變。因此,只有立足于服務,才能準確反映政府與公眾之間的關系,電子政務才具有生命力,才能得到公眾的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