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容提要: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知情權和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必將影響《條例》的實施效果?!稐l例》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界限的規(guī)定過于模糊,不利于公民知情權的實現(xiàn)?!稐l例》設定“須有特殊需要”的申請政府信息限制了公民知情權的實現(xiàn)。舉報和第三人異議制度過于簡陋,將影響《條例》的實施效果。

  關鍵詞:政府信息公開 條例 缺陷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取得的重要的階段性成果?!稐l例》強調(diào)了政府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首次賦予公民申請政府信息的權利,并且為公民如何獲取政府信息建立了一系列的程序和制度。然而,由于立法水平的限制和立法過程各方利益的博弈,《條例》規(guī)范本身存在許多明顯缺陷,這些缺陷將導致《條例》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本文拋磚引玉,試著對《條例》之不足做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的發(fā)展有益。

  一、“知情權”和“以公開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原則的缺失

  知情權是政府信息公開的最為重要的理論基礎。信息公開制度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確定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并將知情權貫穿信息公開制度的整個過程。在《條例》頒布之前,不僅我國的地方立法有直接確認公民的知情權,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1條就規(guī)定,“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監(jiān)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痹谥醒雽用娴脑S多重要文件中也明確提出了知情權的概念。如2006年10月11日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于構(gòu)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就明確“從各個層次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深化政務公開,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边€比如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fā)[2004]10號)中明確“——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彪m然我國憲法文本中并未明確規(guī)定知情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這并不妨礙將知情權明確寫入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法規(guī)中來。《條例》回避“知情權”概念,對建立與完善信息公開制度無益。

  其次,《條例》起草過程中的多個版本以及最后提交國務院的文本中,都曾明確規(guī)定了一個的原則,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1]這種被稱為排除式的信息公開方式,已經(jīng)為世界各國所廣泛采用。如美國1966年制定的《信息自由法》就明確規(guī)定了涉及國防和外交政策的文件、行政機關內(nèi)部的工作規(guī)則和習慣、其他法律特別規(guī)定免于公開的事務、從個人獲得且具有保密特權或有保密義務的貿(mào)易和商業(yè)或金融信息等九類可以免除公開的例外情況。[2]日本《信息公開法》第5條頁規(guī)定了包括個人信息、法人等經(jīng)營信息、國家安全和外交信息、公共安全信息、審議討論中的信息和行政機關對特殊的事務事業(yè)的信息等6類不予公開的信息。[3]令人遺憾的是,《條例》正式頒布的版本中卻已經(jīng)沒有這一條了。如此重要原則的缺失,必然會對影響《條例》的實施效果,不利公民知情權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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