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qū)政府在承擔建設一個回遷樓后,因沒有答復一位居民有關“回遷樓有無質量問題”的信息請求,被法院判定必須答復。鐵西區(qū)政府執(zhí)行判決時只答復了12項信息請求中的4項,該居民不滿再次起訴。沈陽市中院日前對這起罕見的行政訴訟予以立案。(5月17日《新京報》)
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通過及實施,多數民眾曾給予了莫大的期許。而一年多來的實踐表明,《條例》的運行情況還難以讓人樂觀??v觀《條例》,雖然也用了三個條款來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責任,但在責任追究上卻顯得過于粗疏與輕描淡寫。這種由行政機關自行訂立的“責任機制”先天就存在不足,難以保障各級行政機關都能按照《條例》公開政府信息。
本來,公眾的知情權不被尊重時可訴諸司法尋求救濟,也是《條例》的一大亮點。沈陽鐵西區(qū)的這段訟案,以及《條例》實施以來于各地頻頻出現的政府信息不公開之訴,代表著公民并不缺乏利用司法管道維護合法權利的信心與勇氣。但在司法行政化色彩較重的現實中,即便行政機關被法院裁判應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一些行政機關也往往拒絕履行。這種對司法的藐視,大有“我就不聽你的又能奈我何”的霸氣。
以前引沈陽的個案為例,鐵西區(qū)政府在執(zhí)行法院判決時只答復了12項信息請求中的4項,該居民不滿再次起訴。若我們將這一現實在法律的手術臺上解剖開來,則可清晰地看到:鐵西區(qū)政府不但再次傷害了公眾知情權,其“部分履行判決”背后的“大部分不履行”也構成了對司法尊嚴與法律權威的傷害。
事實上,藐視法庭已脫離了原告與被告間的訟爭,而成為藐視者和審判者之間的對抗。換言之,這已不是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的訴爭,而是發(fā)生在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博弈。問題是,當作為被強制執(zhí)行人的行政機關屢屢以不履行判決來叫板司法時,法院擁有制裁對方或足以抵御對方報復的法律資源和權力資源嗎?如果法院總在擔心今天對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了,明天法院的辦案經費就得不到保障;如果法官總在擔心今天對不作為的行政官員采取措施了,明天自己就得面臨下崗的危險,這樣的制度之下也就難以實現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
以此看來,對輿論一直在呼喚的“司法去行政化”,已經啟動的新一輪司法改革是否應該做點什么———當然,還得來點實質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