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將“史上最牛房管局長”周久耕拉下馬,到“躲貓貓”事件真相大白,數目天下第一的中國網民,正成為社會輿論中威力巨大的“意見領袖”,以網絡為載體的輿論監(jiān)督,特別是對地方政府和官員的監(jiān)督,成效非凡。
但是,當信息公開和流通的速度超出某些官員的接受限度時,逆流似乎在所難免。河南的“王帥案”、內蒙古的“吳保全誹謗案”,近期兩起“帖案”給網上監(jiān)督上了金箍,讓我們看到法治的進程仍然艱難。
新聞回放
一個帖子引來跨省追捕
河南靈寶市青年王帥在上海打工。2008年下半年,王帥和父親通電話時得知,家鄉(xiāng)大王鎮(zhèn)要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征地五六百畝,而以租代征是國家不允許的。王帥多次向河南省國土資源廳舉報,但一直沒有結果。2009年2月12日,王帥以《河南靈寶老農的抗旱絕招》為題發(fā)帖,將被征土地上讓羊吃麥苗等圖片發(fā)布到網上。
這個帖子被網易、新浪、搜狐、雅虎等諸家網絡媒體置頂,驚動了靈寶市當地相關部門,靈寶市政府要求公安機關查處。3月6日,正在公司上班的王帥被靈寶警方以涉嫌誹謗罪為由抓回河南。3月13日,被關了8天的王帥被取保候審。
在“候審”之中,當地警方要求取保候審的王帥保持沉默,并每兩個月寫一封“對發(fā)帖行為的思想認識”。靈寶市委宣傳部一官員公開聲稱,“有意見可以通過正常渠道反映,但不應該采取這種在網上發(fā)帖的方式,敗壞政府名聲。做事就要承擔責任,受到一定懲罰,至少有點教訓,下次不會再犯錯。”
“王帥發(fā)帖事件”經媒體報道后,引起輿論持續(xù)關注。河南省公安廳派員到靈寶進行調查,并最終認定靈寶市公安局在處理“王帥發(fā)帖事件”中,沒有嚴格依法執(zhí)法,為保形象動用專政,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形象,理應在查清責任后,按照責任追究制規(guī)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月16日,河南省副省長兼省公安廳長秦玉海向公眾道歉,靈寶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被停職,王帥獲得783.93元國家賠償。
兩次發(fā)帖換來兩年刑期
2007年,鄂爾多斯市以每畝250元這樣的“理想”低價征用了32平方公里的土地,蓋起了政府辦公樓和45棟市級領導干部別墅及公務員小區(qū)。1000多名百姓連年上訪都被打壓,28人被“關禁閉”。
39歲的吳保全當時正在青島做營養(yǎng)師,他在鄂爾多斯的朋友康樹林在電話里向他訴苦。吳保全建議朋友在網上公開這件事情,但康樹林沒有電腦,也不會上網,吳保全就主動幫他在網上發(fā)了帖子。當年9月16日,吳保全被鄂爾多斯市的警察從青島帶回鄂爾多斯,并因在互聯網上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罪而被處以行政拘留10天。
獲釋后,吳保全深入到該村,進一步了解征地的真相,“發(fā)現自己不是說過頭了,而是說得還遠遠不夠”。吳保全決定再幫村民一把,再次在網上發(fā)帖將此事曝光。2008年4月27日,正在沈陽辦事的吳保全被抓,理由是他捏造事實發(fā)布帖子,侮辱、誹謗他人及政府。2008年6月4日,吳保全被正式逮捕。2008年10月17日,一審判決結果宣布:誹謗罪成立,判有期徒刑1年。法院判決書中稱他“辱罵誹謗他人及政府”。
吳保全不服上訴,市中院以事實不清為由裁定重審。在沒有新增犯罪事實的前提下,刑期卻從1年改判至2年。吳再次上訴,2009年4月17日,鄂爾多斯市中院裁定維持原判。目前,吳已在牢獄中被羈押整整1年。
專家剖析
刑法根本沒有誹謗政府這條罪
眾多網友在網上發(fā)表看法,一位人民網網友自嘲:“按內蒙古的判法,強國論壇上面有一大半網民可以判刑了。”而自稱“網民代表”的一名網友則質問:“既然為人民做事,為何不許人民插嘴?”
雖然王帥和吳保全的不同遭遇已經告訴我們,以誹謗罪來抓捕網上發(fā)帖曝光政府政策的網民于法無據,但基于吳保全的經歷,我們還是有必要詳細說明什么情況下公民會犯誹謗罪以及是否有“誹謗政府”這個罪名。
中國政法大學犯罪學專家王順安教授對吳保全案的處理結果直言不諱:“哪有什么誹謗政府罪,這根本就是子虛烏有的罪名,公民言論是不能夠輕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是因為批評政府幾句就構成犯罪,那不成了文字獄了?!”
王順安教授說,刑法中對“誹謗罪”有明確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指的是對自然人進行人身或者人格攻擊,它要保護的是自然人的人身權利,并不涉及政府機關或者企業(yè),根本沒有誹謗政府這一條規(guī)定,何況國家機關是沒有名譽權的,政府根本不是誹謗罪所涉及的客體,也不在刑法的調整范疇之內。”
因言獲刑的“口子”絕對不能開
當然,法律中也有針對公民批評政府限度的規(guī)范,我國《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如果公民“捏造事實、煽動群眾”則有可能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公權機關必須置于人民監(jiān)督之下,這是任何一個法治社會的共識。公民對政府的批評可能有不準確的情況,但是這種不準確并不能被定義為‘誹謗’,更不能隨意被認定為‘犯罪’。公民有言論自由,有批評政府的自由,只要不是惡意的捏造事實,就不應該被追究責任。”
對于網絡上言論有時攻擊性比較強的現狀,王順安教授認為,“網絡確實必須要管理,網上發(fā)帖要在法律規(guī)范的范圍以內,不能隨意捏造事實。”
但王順安教授認為:“對網絡的管理,最多納入治安處罰的范疇;如果濫用網絡對個人進行人身攻擊,那勉強可以考慮是否適用誹謗罪。其他情況輕易不能動用刑法,主要應該從民事責任、經濟責任以及行政責任上來規(guī)范‘網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