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懶政怠政、以權謀私、失職瀆職,這樣的行為屬于失信行為。近日,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湖南省政務領域信用信息記錄征集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通過“信用湖南”網站公開、發(fā)布政務領域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記錄。
同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披露期限為3年。
《辦法》規(guī)定,將政務領域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發(fā)布和使用活動等納入對各級各部門的績效考核范圍,采用通報、督查、整改等方式,有效發(fā)揮信用監(jiān)管作用。
根據“信用湖南”的“政策法規(guī)”欄目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加大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失信行為的懲處和曝光力度,追究責任,懲戒到人。對公務員在行政過程中懶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制度,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等行為,特別是嚴重危害群眾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違約等行為,要加大查處力度。
那么政府和公務員失信之后面臨什么處罰呢?根據《意見》,各級人民政府存在政務失信記錄的,要對具體失信情況書面說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規(guī)取消相關政府部門參加各類榮譽評選資格,予以公開通報批評,對造成政務失信行為的主要負責人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對存在政務失信記錄的公務員,按照相關規(guī)定采取限制評優(yōu)評先等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