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沈陽市民溫洪祥向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和市政務公開辦等部門遞交了一份《沈陽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沈陽市政府各個部門和各區(qū)縣(市)政府公開辦公費、招待費、差旅費、單位事業(yè)性經營收入等財務賬目,以及政府各部門年度財務審計結果。(11月17日《人民日報》) 

  去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最大亮點就是確立了“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開原則。在這個意義上,除《條例》規(guī)定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外,包括溫洪祥申請公開的政府部門辦公費,招待費等在內的,所有政府信息都應當公開。 

  不過,沈陽市政務公開辦相關負責人回應說“由于國內還沒有先例,政府部門財務信息又極其敏感,難度極大,這個公開可能不會一蹴而就,結果可能不會太樂觀?!?nbsp;

  首先我們得承認,這樣的回應其實是很坦率的經驗之談,有強大的現(xiàn)實基礎。但顯然,這樣的回應又經不住法理甚至情理哪怕很輕微的敲打。政務信息公開是國家行政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內容,而“國內還沒有先例”雖然是事實,但充其量也就是一個行政慣例,對行政法規(guī)構不成任何的障礙。至于“極其敏感,難度極大”之類的自說自話,更是反證了公開的必要性:公眾之所以對政府部門財務信息公開有這么大的關注度,不就是因為其極其敏感,且難度極大嗎? 

  政府部門以此得出“結果可能不會太樂觀”的結論,隱含著這樣一個邏輯:政務信息公開是一道自選題,政府部門有絕對的自主權,決定什么樣的信息可以公開,什么樣的信息不公開,以及公開到什么程度。在這樣的現(xiàn)實之下,政務信息的選擇性公開成為一種必然。 

  其實對于一個規(guī)范運作的政府部門而言,財務信息一點都不敏感,它是每一個納稅人都應當知曉的信息,公開的難度也不大,只需自證清白的勇氣即可。因此,為了避免政務信息公開淪為政府的自選題,需要兩方面的加強,一是政府的自身建設,二是法律法規(guī)不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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