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能否參與立法,表達正當訴求,事關其權利義務的實現(xiàn)。傳統(tǒng)的立法信息公開方式已經(jīng)難以滿足公眾需求,要想推進民主立法進程,完善公眾參與立法機制,必須要在立法信息公開制度上下功夫。
 
  擴大公眾參與立法的前提是公開立法相關情況,不能僅限于立法結果和部分草案的公開。在建設法治社會的今天,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立法理念下,完善民主立法必須要公開立法主體、事項、內容、范圍、方式、程序等,公開立法的背景資料、立法目的、立法可行性研究和必要性研究、議事過程、立法進程、立法草案等重要信息,這些信息必須是立法信息公開制度應有內容。此外,立法機關還必須公開公民參與立法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參與立法的途徑和程序等。
 
  健全完善立法信息公開渠道。信息社會之下,傳統(tǒng)的信息公開方式已經(jīng)難以滿足公眾需求,立法機關除在傳統(tǒng)的媒介平臺上公開信息外,還可以結合網(wǎng)絡、通訊信息等新媒介擴大公眾知曉度,通過專門網(wǎng)站,設立手機客戶端等方式公開立法信息,讓更多的公民了解立法進展情況,積極建言獻策,擴大公眾參與。
 
  建立立法意見反饋制度。立法活動不是立法機關單方面的自說自話,推動建立立法意見反饋制度能夠建立立法機關與公眾之間良好的互動。立法機關在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見后,要根據(jù)立法進展,依據(jù)法定權限、立法程序、方式、時限告知公眾處理意見和理由,就意見是否采納作出統(tǒng)一說明,并及時將公眾立法建議反饋給公眾。
 
  健全立法信息公開制度應該成為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對推動民主立法、健全公眾有序參與的立法機制的形成益處多多。立法機關應當努力構建完善的信息公開制度,為公眾有序參與立法做好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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