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要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我收到了一封來信,通知我中獎18.6萬元,忍不住要辨析一下真假。還沒看完,手機響了,是一個推銷保險的業(yè)務員。剛客氣地打斷她的甜言蜜語,短信又響了,勸我不要為假發(fā)票發(fā)愁,趕緊跟劉小姐聯系。這不是我一個人的遭遇,據央視的一個調查,74%的受訪者有過個人信息被泄露之后被騷擾的遭遇。央視在今年的3·15晚會上還公布,僅某一家公司就掌握了全國一半手機用戶的詳細信息,僅在鄭州一地,這家公司每天就會“精確”發(fā)送垃圾短信兩億條。誰都知道,靠著侵犯個人隱私發(fā)財的,遠遠不止這家公司。 

  好了,這幾天各媒體都在報道一個好消息:《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日前已呈交至國務院,該草案規(guī)定了,禁止任何團體在未經個人同意的前提下,將個人信息泄露給他人,除了犯罪與稅收記錄以及媒體調查之外。 

  伴隨著這個好消息的,是一系列贊揚和期待的評論。這些評論再一次充分地論證了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性。我樂觀地認為,這一次應該是真的了。為什么要說“再一次”和“這一次”呢?關心這件事的人們應該知道,自2003年以來,包括新華社在內的各家媒體,每年都要報道和呼吁立法保護個人信息,至少一次,多則兩次、三次。 

  根據這些報道,2003年國務院就委托有關專家開始起草,2005年專家建議稿已經完成,并提交國務院審議,啟動了保護個人信息的立法程序。從一開始,這一消息就受到社會的普遍歡呼,媒體還援引世界各發(fā)達國家的做法,充分解釋什么是隱私信息,為什么要進行保護。當然,這些解釋越來越顯得多余,因為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越來越嚴重,大多數人都已親嘗苦果,它成了一個十分迫切的民生問題。 

  在每年的全國“兩會”上,都有人大代表大聲疾呼。比如2006年,人大代表張學東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我國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和濫用已經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2008年,人大代表孫桂華對新華社記者說,“個人信息泄露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當務之急是要加快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步伐”。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報道和評論中,都沒有見到任何反對意見。根據立法法的規(guī)定及實踐經驗,對于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法律案,可以減少審議次數,加快立法進程,何況這早已經是一個“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呢?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此案在立項、起草之后,遲遲未能進入審議和表決的程序呢? 

  任何立法都要有一個過程,也許五年并不是一個過分漫長的時間。但是,應該讓民眾知道事情卡在哪里了。在此期間,出臺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據此條例,這件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且“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應該予以公開。不過,立法只部分是政府的事,更多是人大的事。政務信息應該公開,立法信息也應該公開。 

  已有不少立法信息得以公開。日前又有好消息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今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開,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根據法律和政治的基本常識,不僅應該公開立法文本,還應該公開立法過程;不僅應該公開立法過程,還應該公開每一位參與立法的代表委員的具體意見。 

  不該公開的信息還在繼續(xù)公開,而該公開的信息沒有及時公開。現代社會公認的道理是,公共事務上,“公開是原則,保密是例外”,個人隱私則相反,“保密是原則,公開是例外”。在我們這里,兩者往往顛倒了。只有它們同時換位,問題才能真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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