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施行。7月24日,沈陽市民溫洪祥向沈陽市政務公開辦提出申請,要求相關政府部門公開一些違規(guī)的開發(fā)商、未經驗收的樓盤等信息,成為我省首例公民以個人名義要求政府公開信息。昨日,遼寧省首例公民以個人名義要求政府公開信息的申請得到書面答復。申請人溫洪祥表示,對政府部門給予答復的積極態(tài)度比較滿意。(8月16日華商晨報)
筆者認為政府信息被動公開弊大于利。
其一;讓公民申請政府公開信息,增加了社會成本,也為廣大公眾了解政府信息、參與政府決策增添不必要的煩瑣。同時,由于公開程序上的重復,與其等著公民申請才公開,不如主動公開。
其二;隨著政府法治化進程的推進,政府信息越來越系統(tǒng)化、規(guī)范化和科學化,主動公開所有應予公開的信息,不僅有利于公民對政府信息的及時知情,更有助于公民在第一時間表達對政府決策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和監(jiān)督政府行為。
其三;規(guī)定部分信息公開的前置條件為公民申請,很有可能導致政府部門對是否公開信息的自由裁量權過于寬泛,根據(jù)自身利益所需對公開的信息進行取舍或在時間上延宕,造成公民權利大打折扣。而且公民較真才公開,久而久之,容易滋生信息公開上的懶政行為。
因此,筆者建議,除了法律法律規(guī)定,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組織隱私的,政府信息一律主動公開,而且要及時有序公開,使之成為一本動態(tài)的“實用指南”,不僅是公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大資訊來源,更是政府依法行政、全面接受社會監(jiān)督的重要載體。期待遼寧省首例公民申請案例能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