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發(fā)布。辦法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職責承擔相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義務。行政機關要主動建立信息搜集發(fā)現機制,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等渠道搜集信息,及時發(fā)現涉及本單位行政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8月2日《京華時報》)
現在是信息時代。無論是一則真實的還是虛假的信息、完整的還是不完整的信息,一旦出現,都很容易就傳播開來。有些信息會因此導致輿論的強烈反彈,甚至釀成難以估量的后果。所以,行政機關有責任及時向公眾澄清各種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依法及時公開真實完整的信息,以充分尊重公眾知情權。
從這一點上說,該辦法切中了某些地方行政機關的積弊,具有示范意義。隨著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實施,許多行政機關在澄清信息方面的意識有所強化,但在實際工作中,反應還不夠靈敏,效率還有待提高,所以,澄清工作往往滯后于信息傳播的速度,以致當行政機關出面說明自己真實完整的立場時,許多負面的輿論早已出來,政府和公眾之間的互信也遭到了損害。因此,只有“及時”澄清,才能真正發(fā)揮澄清的作用,使謠言止于公開,隱患消于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