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督忉尅分忻鞔_規(guī)定,網絡誹謗信息被轉發(fā)次數(shù)達到500次以上,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廣播網)

  據(jù)統(tǒng)計,截至2013年6月,我國網民規(guī)模已達5.91億,手機網民規(guī)模已達4.64億。 “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于反腐倡廉工作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fā)他人違法違紀行為,有關部門查處了一大批貪污腐敗官員。同時也要看到,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日漸增多,特別是利用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進行造謠誹謗的違法犯罪現(xiàn)象比較突出。對于當前轟轟烈烈的“網絡反腐”、“微博反腐”等行為的界定,兩高給出了明確界定,為網絡反腐樹立了規(guī)范。

  網絡空間屬于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哄鬧事,引發(fā)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相當?shù)纳鐣:π裕瑧詫め呑淌伦镒肪啃淌仑熑??!督忉尅访鞔_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也將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考慮到網絡誹謗行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對于誹謗案件的公訴范圍仍然過度限制,勢必使得公民個人舉證不能,因而無法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也無法實現(xiàn)社會秩序的良性維持。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必須考慮到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合理適度地擴張公訴范圍,完善信息網絡誹謗案件自訴轉公訴的銜接機制,通過刑事偵查、起訴、審判,及時對此類犯罪加以懲處,實現(xiàn)公民權利的充分保障和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的維護。

  《解釋》保證了公民個人權利的自我行使,同時也保證國家刑事司法權的適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權能夠作為最后的保障適時介入,維持信息網絡秩序的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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