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6月3日《新京報》報道,6月2日,財政部發(fā)文要求加強汶川地震救災采購管理,采購項目的品種、數(shù)量、單價等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披露媒體或其他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筆者注意到,財政部這個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救災采購管理的緊急通知,共計11款,內容十分詳細,均是根據(jù)我國《政府采購法》和《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筆者以為,財政部緊急下發(fā)的這個通知,看似一個“緊急通知”,其實是頒布的一個“緊急”的采購規(guī)定,對規(guī)范救災采購行為,確保救災采購“陽光操作”,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自汶川大地震發(fā)生以來,全國上下都進行了抗震救災工作的總動員,向地震災區(qū)伸出了援助之手。據(jù)報道,截至6月2日12時,各級政府投入的救災資金達230.33億元,海內外捐款也高達417.42億元,兩項資金累計已達647億多元。這個救災數(shù)額或許也是建國以來,我國在實施自然災害的救災工作中所募集到的最大資金量。
這些救災資金的陸續(xù)到位,對迅速、及時、有效地用于救災,保障救災工作的順利開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購置帳篷、建設活動板房、采購醫(yī)療器械、藥品、食物、棉被、衣服等等。這些救災物資都是災區(qū)迫切需要的,而且采購量也非常大,資金的支出也會非常大。在救災這個特定的時期,我們必須做到頭腦清醒,忙而不亂,保證救災資金的科學、合理使用。
我們應該看到,自抗震救災工作開展以來,如何使用政府投入及民間募集的救災資金,也始終是公眾普遍關注的一個問題。比如,前不久網上就驚曝某社會團體購買的救災帳篷高達上萬元,就引起了公眾的質疑,這說明公眾對救災采購十分關心,在實施救災采購時,絕對不能“關起門”來操作,必須實行陽光操作。
一方面,政府信息公開已是法律所規(guī)定和要求,對于抗震救災這樣的公共事務,公開救災采購價格,是最基本的要求,既有利于社會的監(jiān)督,也有利于及時消除社會各種疑慮和猜測;另一方面,公開救災采購價格,也是對捐贈者負責。
其實,公布救災采購價格,并不是不相信誰,也不是在難為我們處在就災一線的各級管理人員。我們相信有關部門能夠管好用好各種救災款項,也相信絕大多數(shù)的救災采購都能夠做到實事求是,并且合理合法。但是,即使是公眾對此抱以充分的信任,作為救災采購,也應當主動敞開采購的大門,讓公眾看到救災采購的過程和結果,并經得起公眾任何時候的檢驗。
筆者以為,救災采購關系著抗震救災工作的整體部署,也關系到政府抗震救災工作的社會信譽,更關系到災民的切身利益。數(shù)百億元的救災采購絕不能有半點含糊,絕不能有任何疏漏。否則,稍有疏忽,稍有差池,就可能引發(fā)猜測和質疑,如此,反而會影響和干擾抗震救災工作,這是誰也不愿看到的。所以,地震救災采購,無論哪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必須實行“陽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