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中國這樣一個超級大國來說,能否處理好央地關系,關乎行政管理體制效率和國家穩(wěn)定繁榮。除了央地關系以外,省以下政府的垂直府際關系,不僅有更大的調整空間,而且可能更加值得探索。
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賦予省級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但是賦予哪些自主權?如何賦予自主權?賦權給哪級政府和哪些部門?如何在賦權的同時避免自主權被誤用濫用?這些問題是央地關系的癥結,也是未來垂直府際關系的改革重點。因此,賦予省級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在具體落實時可能面臨值得注意的挑戰(zhàn)。
向下賦權勢在必行
以筆者在各地調研的情況而言,地方和基層政府的自主權的確需要強化。
中國單一制的壓力型體制,使所有壓力都集中到了基層。但是,基層政府也恰恰是資源匱乏和能力不足的層級。與此同時,基層政府也是最“接地氣”和熟悉當地情況的,最應該有充分的權力去行使職責。如何為基層政府提供必要的事權和財權,就成為值得探索的重要問題。
近些年來,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越來越多的中央政府部門進行垂直化管理。這種“一竿子插到底”的做法,有利于自上而下的統(tǒng)籌和控制,但也削弱了各級政府的自主權。這樣形成的“蜂窩煤”式的上下貫通結構,很難打通不同部門之間的橫向邊界,不利于跨部門合作和協(xié)同治理。與此同時,強調“條條”而忽視“塊塊”,也使自上而下的管理缺乏彈性和針對性。
目前還存在逐級上收權力和逐級下放責任的雙向運動,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韌性和回應力。比如,由于人口外流和加速城鎮(zhèn)化,一些市縣上收了鄉(xiāng)鎮(zhèn)和街道的辦事權。但與此同時,基層政府的目標任務卻有增無減。民眾辦事需要舟車勞頓到中心城市,反而不如過去便利。但是對于企業(yè)來說,市縣政府有更大的審批權,可以少跑腿多辦事。所以,自上而下的賦權需要考慮各地差異和事項不同,不能“一刀切”。
向下賦權帶動向上收權
中央政府應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權,特別要加大審批權的下放力度,減少各地“跑部前進”的必要。不能將中央部門不要的或沒有實質價值的權力下放,這不僅無濟于事,而且會造成賦權假象。因此,特別要真下放權力,下放真權力,使權力真的下放。在規(guī)范和厘定各級政府權力清單的同時,應逐條逐項評估權力歸屬,使權力落在實處并用在實處。
2016年8月,國務院印發(fā)《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要“科學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形成中央領導、合理授權、依法規(guī)范、運轉高效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這意味著中央抓頂層設計和宏觀調控,地方抓具體落實和微觀管理,形成宏觀引導微觀、頂層帶動基層的聯(lián)動機制。
更為重要的是,要以下帶上,通過向下賦權帶動向上收權。地方政府的大部門制改革提升了辦事效率,但是上下級政府之間的關系還有待理順。上級政府不能為了管理便利,而指望“上下一般粗”和上下對口。
各地推行的市場監(jiān)管局,就存在上級規(guī)定不合實際的難題。盡管基層監(jiān)管有合署辦公的必要,但是上級的規(guī)定或條例卻與之齟齬。通過地方政府的探索,為上級政府機構改革提供試點經驗,或可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線索。如果基層政府可以實現合署辦公和部門精簡,那么中央和上級部門是否也可以效法推廣?
賦權不能亂權
在賦權的過程中,應依據科學證據和地方經驗,明確哪些權力是應該下放的,并貫徹循證決策的思想。與此同時,應研究建立各級政府事權與財權的根本原則和“基本大法”,實現賦權有法可依,用權有法可循,督權有法可據。
此外,要通過向下賦權去進一步釋放地方政府創(chuàng)新的活力,更好地發(fā)揮地方積極性。通過建立完善容錯糾錯機制和激勵機制,使地方官員得到充分的賦權,能夠沒有思想包袱地去先行先試和大膽創(chuàng)新。
在賦權、擴權和強權的同時,應加強對賦權的地方政府進行過程和事后監(jiān)管。只有將權力關于制度的牢籠,才能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轉。
對土地財政和省直管縣的研究顯示,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自主權而獲得的財力,并沒有用于教育、醫(yī)療等公共服務領域,反而流向了固定資產投資等拉動經濟增長的領域。如果只是單方面地賦權而不加以引導和監(jiān)督,權力就可能走樣乃至扭曲,甚至產生難以預料的負面影響。因此,應在賦權的同時加強監(jiān)督,避免權力被濫用或誤用。
在不同層級的政府配置合理的權力,不僅有利于發(fā)揮各級政府的優(yōu)勢,也是加強權力制衡與監(jiān)督的必要條件。上述這些問題與挑戰(zhàn),可能是中央政府向各級地方政府賦權時需要特別關注的方向,也是垂直府際關系管理創(chuàng)新的增長點。
如果能夠在向下賦權的同時,以下帶上地推動體制機制的全面改革,必將有利于建立健全更加合理高效的政府管理體制。
(作者馬亮為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fā)展與戰(zhàn)略研究院研究員、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