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五一”正式實施后沒幾天,湖南某縣五位市民因申請公開有關部門的調查材料遭拒,遂將縣政府告上法院。這起首例市民狀告“政府信息不公開”的行政訴訟案,引起了媒體與公眾的廣泛注意。
作為我國推進政務公開、打造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政府信息公開是好事,有人形象地稱之為“曬政府”。在現代社會,公開、透明、高效應當成為政府運行的常態(tài)。要實現這一常態(tài),一項必要而重要的舉措,便是以政策法規(guī)的方式將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范化、制度化??梢哉f,我國出臺相關條例既順應了社會發(fā)展的客觀趨勢,也是政府加強自身建設的必然之舉。
“曬政府”,曬什么?怎么曬?在有些地方,政府部門只是公開了一些政策法規(guī)之類的“不能不公開”的信息,這種“公開”無異于“不公開”,與公眾的期望可謂相去甚遠。實際上,政府信息公開乃是一種全方位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也就是說,只要不損害公眾根本利益,凡屬公共信息的都應當盡量公開。在我看來,從政府的政策制定、財政預算、公共開支、公務消費,到審批事項、收費標準、辦事程序、業(yè)務動態(tài)等,都應當公開;諸如公共安全、公共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等涉及公眾利益的信息,諸如社會保障、教育、醫(yī)療、交通等公眾普遍關心的信息,更應及時公開。
更進一步,這種公開當是一種主動公開,而不是“問就告知,不問就不說”。盡管條例規(guī)定,政府信息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但貫穿其中的核心要求還是政府必須主動為之:屬于“主動公開”的,要及時公開;屬于“申請公開”的,要為公眾咨詢、申請、查閱提供便利條件??梢哉f,各級政府應該將這種“主動”視為自身必備的職能和應盡的義務。
從這些日子的實際操作來看,人們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認知模糊之處。比如,對于信息公開范圍和查詢資格,政府部門就應當提前告知,不能讓公眾摸不著門。湖南五市民狀告縣政府的事件之所以發(fā)生,就不無當地政府預先告知不夠充足的因素。從一定意義上說,法規(guī)具體執(zhí)行的過程影響著最終取得的效果,因此,政府部門必須想方設法方便人們知曉、理解和參與,從而確保條例有效落實。
此外,人們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曬政府”并不是“群眾想知道什么,就得公開什么”,正如不是“各級政府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保密”一樣。條例強調的是凡屬公共信息的均須公開,而對于一些可能損害公眾根本利益的信息,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則有所區(qū)別和限制,需要公眾走申請程序。當然,在這方面,政府部門依然要擔當好滿足公眾信息需求的服務角色。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只有真正把過去“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的官有信息,變成“公道不公道,一看就知道”的共有信息,政府權力運行才能置于陽光之下。在這個問題上,政府自身轉換以往的一些封閉性思維,積極消除某些官員對“曬政府”的抵觸心態(tài),強化服務意識和能力,則是當務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