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后首個工作日,湖南省汝城縣黃由儉等5位公民來到縣政府,申請縣政府公開有關“原縣自來水公司改制情況的調(diào)查報告”,遭到拒絕。為此,這5人一紙訴狀將汝城縣政府告上法庭。這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以來,全國首例有關信息公開的“民告官”案。
?。?月7日《北京青年報》)如果我們承認,過去政府意志主導下的信息公開過程中的“猶抱琵琶半遮面”,是受傳統(tǒng)積弊的干擾和潛規(guī)則的影響,那么,隨著今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信息公開不再是“恩賜”,而是政府法定的義務。像上文個案中縣政府在履行職責中記錄和保存的有關自來水公司改制情況的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公民是有權得到這些信息的。而縣政府拒絕公開“改制調(diào)查報告”,實際上是對信息公開的認識模糊和對尊重公民權利的意識淡薄。
享有知情權的黃由儉等5位公民在縣政府面前“碰壁”,為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只有進行訴訟。從這個范疇思考,說明權利并不是擺在那里就可以得到的,一定程度上需要借助司法來爭取和維護。
從另一個層面說,政府工作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也需要外力的監(jiān)督。因為,政府也會存在不作為的情況,甚至少數(shù)部門會出于功利、政績等原因,在執(zhí)法層面以恣意權力抗衡公民法定權利。那么,當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發(fā)生沖突的時候,司法途徑是最權威、最有效的方式。從這個意義上看,湖南汝城的全國首例有關信息公開的“民告官”案蘊涵著的價值期待是:在信息公開個案層面,通過行政訴訟的司法機制,發(fā)揮規(guī)制公權、保障私權的職能,使《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真正落實到百姓生活中。
更重要的意義是,發(fā)生在湖南汝城的信息公開“第一案”還肩負著多重期待―――政府角色還原“仆人”身份;司法約束權力恣意的空間;維護廣大公民知情權;推動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等等。“天下之事難于法之必行”,這是古訓,也是今天建設法治社會和打造“陽光政府”所應高度重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