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各級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信息公開的規(guī)范化趨向也促使我們不得不考慮目前檔案館已普遍開展的現(xiàn)行文件服務的職能定位和社會作用等問題。
蘇州大學社會學院教授周毅撰文認為,政府機關檔案室及各級公共檔案館(政府信息公共查閱點)應根據(jù)《條例》的要求,以檔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設為重點,實現(xiàn)機關檔案室和公共檔案館內(nèi)向型管理制度向開放型管理制度建設的轉變,從而保證機關檔案室和公共檔案館政府信息公共查閱點的功能實現(xiàn)。在政府機關檔案室和各級公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設中,與政府信息公開趨勢相呼應的制度建設內(nèi)容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第一,建立政府檔案信息資源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第二,建立政府檔案信息資源公開目錄與指南的發(fā)布和更新制度;第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共查閱點的信息管理制度;第四,建立政府信息查閱點的服務規(guī)范制度;第五,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的開放責任和安全審查責任制度;第六,建立政府信息查閱點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第七,建立政府信息查閱點的政府信息收費管理制度;第八,建立政府信息查閱點的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