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行政法規(guī)對中國意義重大,但諸多準備工作的落實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尚不樂觀

  經(jīng)過長達13個月的漫長準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信息公開條例)即將于5月1日正式實施。

  4月28日出版的2008年第9期《財經(jīng)》雜志報道,這部于去年4月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對中國意義重大。但據(jù)《財經(jīng)》記者了解,這部法規(guī)實施的道路并不平坦。許多跡象表明,很多方面尚未做好充分準備,實施機制的理順、關聯(lián)制度的配套完善、權利救濟渠道的通暢等,都還任重道遠。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博士后林鴻潮向《財經(jīng)》記者介紹,各地的實施準備工作啟動慢,進度不一,結果懸殊。按照國辦通知的要求,各級政府必須在2008年3月底之前完成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這是條例實施準備中最為繁重的任務。但由于技術手段和成本限制,以及重視程度不夠,許多地方未能如期完成這項工作。

  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構有三類,即領導機關(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工作機構。主管部門在中央為國務院辦公廳,在地方為政府辦公廳或者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

  而全國31個?。ㄗ灾螀^(qū)、直轄市)中,由于地方實際情況有差別,主管部門設在辦公廳的有23個,另有六個省區(qū)設在監(jiān)察部門、一個設在政府法制部門、一個設在信息化部門。

  除了主管機關,工作機構的設置也存在專職化難題。條例并未明確要求各機關必須新設專門機構,只是要求指定一個機構,承辦本機關信息公開事宜,維護和更新本機關公開信息,組織編制本機關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等。

  據(jù)條例起草組成員、國務院法制辦李盛介紹,不同行政機關指定的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構五花八門,有的是新設一個機構,有的則指定現(xiàn)有機構,如辦公室、法規(guī)室、新聞處、宣傳處等。林鴻潮告訴《財經(jīng)》記者,多數(shù)機關指定原有某一機構,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這些“兼職”機構原本就任務繁重,條例的實施效果可想而知。他認為,即使因編制限制,新設機構有困難,起碼應該指定專人。而對于一級政府,則非專設機構不可。

  各項準備工作中,教育培訓和普法宣傳也是重要一環(huán)。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公眾參與研究中心主任王錫鋅告訴《財經(jīng)》記者,目前這項工作主要內(nèi)容是對官員進行培訓,轉換政府官員觀念和行為模式。但一個明顯的不足是,對公民的宣傳沒有受到同等重視。

  此外,據(jù)國家行政學院汪玉凱教授介紹,中國目前的信息公開立法與國際上有三大不同:一是在法律層級上是條例(行政法規(guī))而不是法律;二是規(guī)范的信息公開主體,不包括立法、司法機關;三是沒有明確寫明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

  這三大不同,正是這個立法主要的“軟肋”。由于條例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在法律效力等級上較低,無法通過“后法優(yōu)于前法”的原則被優(yōu)先適用;而其規(guī)范的主體范圍過窄,也就不可能規(guī)范立法、司法機關的信息公開。

  除了相關法律需要配套,理順權利救濟渠道更為復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關學者指出,這種規(guī)定實際上限制了司法救濟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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